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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新调整,基层关注重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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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这是自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发布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

《国家标准2023》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及文体服务保障等九大领域22个类别的81项服务,每一项服务都明确了具体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本文整理了《国家标准2023》的5点调整内容以及基层卫生需要重点关注的优孕优生、公共卫生等服务项目。

调整五大内容

• 新增服务项目1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 提高服务标准3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扩大服务对象2项:农村危房改造、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 规范完善了41项服务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支持责任的表述;

• 调整牵头负责单位10项,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
基层卫生重点关注项目

01优孕优生服务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02儿童健康服务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03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04养老助老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05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健康需求以及家庭困难情况、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

06扶残助残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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